薛超悦律师亲办案例
生命权、健康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代理意见
来源:薛超悦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12-22
浏览量:917

汪**诉陈**、杜**生命权、健康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代理意见

尊敬的审判长,

一、关于连带责任
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:“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,或者虽无共同故意、共同过失,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,构成共同侵权,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”;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:“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连带责任”,依据法律规定,本案原告的人身损害应由两被告共同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.

二、关于侵权责任

1,事故发生原因:双方因修电动车摊位问题发生争执,是由陈**用修鞋子的刀去划汪**停在那里的电动车轮胎,王**去拉并抓住陈**的手,陈**的手乱挥把王**的右手腕部、右腿膝盖,右手拇指以及左掌尺侧受伤出血。以上有南长公安局金匮派出所的证明为据,可知是由陈**先手握修鞋刀去划王**的电动车,王**保护自己财产去拉陈**而后被陈**划伤,本案中由陈**先动手并划伤对方,应付全责。

2,王兆才 精神残疾二级

三,赔偿清单:

1、医疗费:2063.52元;

提供发票

2、营养费:400元(20/天×20天);

3、误工费:2560元(46721/年÷365天×20天);

根据《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》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721元。根据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》确认为20日。

4、精神损害抚慰金:500元;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于确定民事侵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第十

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:

(一)侵权人的过错程度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二)侵害的手段、场合、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;

(三)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;

(四)侵权人的获利情况;

(五)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;

(六)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。

法律、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、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,适用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

我方考虑到第一,这个数额能否补偿受害人以及近亲属所受的精神损害,能否祈祷抚慰的作用。

第二,这个数额能否对加害人有一般的警示作用。

第三,考虑到原告是精神残疾二级。

我方酌情提出5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。

5、财产损失:裤子300元;

提供图片和实物

6、交通费: 200元;

酌情

代理人:薛超悦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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